[摘要] 在日益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侵权与维权事件时有发生。人们不禁要问:规范经营去哪了?楼市投诉几时休?面对各种房产纠纷,购房者应如何应对“无理”开发商?
案例三
恶劣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延迟交房理由?
省城市民段某与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该合同除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外,就交房时间约定为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应最迟于2011年5月1日前交房,如60日仍未交房,段某有权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事实上,到了2011年5月开发商未能交房。段某于是委托律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回房款并赔偿损失。开发商辩称,未能如期交房是由于施工中曾遇到恶劣天气且由于进口施工材料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火灾,上述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同意解除合同。
律师支招:记者采访到了山西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彩霞。栾律师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开发商首先称交房是因施工中多次遇到恶劣天气,如五六级狂风及暴雨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延误交房日期。天气因素固然对施工进度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但狂风及暴雨均为正常的天气现象,并非不能预见。
作为开发商在售房时,即应依据该地区历年气象记录,结合其他因素,合理预计工期,确保在其承诺的交房期之前能顺利完工。因此,恶劣天气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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