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3月1日新“国五条”出台至今,本报《房周刊》记者接到的二手房个税计征相关咨询近40个,其中二手房原值判断标准是许多二手房成交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成交税费为何一直由买房者承担?房改房该如何计算原值?
那么,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收?房屋出让者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怎样来计算转让所得?省城房地产中介业界人士介绍,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局曾针对二手房个税征收出台过《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对主要几类二手房的原值界定,制定了判断标准。
A 公房(房改房):依当地经适房核算原值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值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及相关税费。[说明: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B 拆迁房:有四个原值判定标准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判定有4个标准: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原值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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