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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购房合同新范本发布 内容充分保护购房者

山西晚报  2014-06-11 08:03

[摘要]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大亮点有哪些?本报记者走访太原业内人士及资深房产法律专家,通过对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帮广大读者进行解读说明。

 

亮点四装修标准须纳入合同附件

■现状:“毒地板”“精装门”……近两年,太原楼市中精装房的成交比例不断增多,但是多数交房的精装房项目,都因装修质量不佳、工程偷工减料等问题发生过业主维权投诉事件。造成精装房装修质量不佳的原因,除了施工企业未按施工标准施工,开发商赶工期交房外,许多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忽视了对装修标准及建材品质的约定,带来维权难的隐患。

■解读: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商品房的装修标准被写在附件合同中。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约定装修标准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人(开发商或代理销售商)就未达标准部分及时更换、修理,或者由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等办法解决。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同时,买卖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全部进行了约定。比如,建筑外墙是用瓷砖、涂料、玻璃幕墙还是其它材料,均明确在合同中。厨房、卫生间的地面、墙面、洁具厨具的材料、品牌、规格,电梯、门窗和管道的品牌、规格、型号都要明确在合同中说明。

■对比: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易产生争议的房屋建设质量、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予以细化,明确了各项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和保修责任。对于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的购房者而言,依照合同条款提醒可以对交房条件考虑得更周全。

亮点五购房人可无条件验房

■现状:家住胜利街某小区的郭先生,2013年11月购买了现房想收房。但开发及物业公司要求郭先生先缴清房子的各类税费、维修基金,以及2012年6月至12月产生的物业费、采暖费,才能给郭先生房门钥匙、办理电卡和开通煤气。在郭先生看来,房子没有验收之前,产生的各类物业费、电费都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开发商把缴纳税费、维修基金作为交房条件,属于强行交房。记者了解到,太原多数楼盘在交房时,或多或少附加各类缴费交房的条件,且留给业主验房的时间非常有限。

■解读: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查验的相关约定。按新版合同文本,房企在交房之前,买受人(购房者或业主)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房企及房产销售代理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房企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交付房子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住宅还需提交给业主《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没有这些文件及购房事先约定的收房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业主在房屋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等修复合格后再交房。

■对比: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购房人不清楚开发企业瑕疵交付是否应当收房。且对不少购房人来说,不收房而导致的延期交付责任,不知道到底应该由谁承担,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纠纷。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开发企业不满足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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