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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购房合同新范本发布 内容充分保护购房者

山西晚报  2014-06-11 08:03

[摘要]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大亮点有哪些?本报记者走访太原业内人士及资深房产法律专家,通过对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帮广大读者进行解读说明。

 

亮点二公共配套有了细化

■现状:太原主要在售楼盘中,生机盎然的花园、配套完备的公共设施、体贴入微的教育机构无疑是项目的卖点。然而,不少已收房业主却称,售楼处当年承诺的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及教育机构多是卖房噱头,楼盘交房时这些配套不是未建成,就是建成品质规模与售楼承诺相差甚远。

■解读:新出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楼盘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时间表,明确写在合同中。

这当中包括公共绿地、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绿地率、规划车位和车库等公共设施配套的交付时间、工程进度。如果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交付公共配套设施的,应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给业主相应赔偿。

另外,交房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在开通供水和排水、供电、供暖基础上,还增加了开通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内容。其中,水、电、暖由出卖人(房企)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由业主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对比:旧版合同对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的标准没有明示,业主在签约时若忽视相关约定,开发商交房时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未建成,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亮点三明确业主对物业专有和共有部分所属权利

■现状:车库、业主会所、体育馆、马厩、花园、喷泉……近两年,太原新建商品房项目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种类不断丰富,而这些建筑及配套的产权及管理到底归谁,一直争议不断、纠纷不止。

■解读: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及建筑所有权的持有问题,新出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特别说明。

归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部位及建筑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另外,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而小区单独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会所等其它建筑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要由房企与买受人(购房者、业主)协商约定。

■对比: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确,增加了对于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产权归属约定不清带来的纠纷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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