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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购房合同新范本发布 内容充分保护购房者

山西晚报   2014-06-11 08:03

[摘要]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大亮点有哪些?本报记者走访太原业内人士及资深房产法律专家,通过对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帮广大读者进行解读说明。

历经4年的多次修订、征求公众意见之后,今年5月底,由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GF-2014-0172)正式出炉。山西省住建厅的工作人员称,山西省已开始着手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亮点有哪些?本报记者走访太原业内人士及资深房产法律专家,通过对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帮广大读者进行解读说明。

亮点一示范文本分两个文本

■现状:“现房销售”“准现房仅剩×席”“期房火热抢订”,太原楼盘销售广告无孔不入,市民及购房者常常能从各类媒体见到现房、准现房、期房等有关描述项目建设进展的字眼。但是这三类房子的差别在哪里,多数业主并不知情。

■解读: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两个文本。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特别对预售房加以说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房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合同中要注明批准项目预售的单位名称,项目的预售证号。项目的土地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都须明确标注在合同。

而随着行业的成熟与进步,现房销售已是房地产业发展的方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对商品房现售进行了说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现售商品房的成交条件是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对比: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对预售和现售作区分,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两者之间的差异。

需要提醒的是,未取得预售证的期房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不能销售。业主购买非法违规销售的项目,其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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