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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随意被取消

山西晚报  2013-02-04 08:03

[摘要] 婚前,丈夫的父母出资6万,买了我们单位分的一套旧房,没有产权。现在我们打算离婚,我把当初他家出的6万元还给了他们。请问,这套房子算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齐女士:2000年,朋友和她丈夫一起买了一套商品房,可第二年年初,她丈夫去世。当年年底,朋友取得房子的房产证,且房产证上也写着她的名字。两年后,朋友将房子卖给另一个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过了段时间,朋友的公婆竟向法院提起诉讼,说他们也享有那套房子的继承权,并主张朋友的卖房合同无效。请问,合同是否真的无效?

闫律师:婚姻存在期间一起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你朋友的丈夫去世后,他的父母与你的朋友共同享有继承权。但现在房子已过户,如果买房人是善意取得的话,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轻易被取消。建议你朋友与她公婆协商一下,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李先生:我和妻子正在办理离婚,请问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如何区分?

闫律师:《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

(3)知识产权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知识产权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只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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