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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新解释:其实都是房子惹的祸

中国新闻网  2011-08-24 00:00

[摘要] 朱俊妈妈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为《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解释(三)》对朱俊妈妈担心的房产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孔宁认为,这一次的司法解释更加保护财产的独立,更加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强调了男女平等。“尤其在房产的处置这块,可能是为了出台民法典做铺垫。”

以父母购买的房子产权归属为例,“以前判得确实简单、粗犷,大家都撕不开脸皮。事实上,父母买的房子,赠与他们的孩子,还是应归结为宪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的法官刘君东表示,在《解释(三)》出来之前,他们事实上已经在按照类似的处理方式在调解或判决离婚案中房产的分割问题。郝慧珍也告诉记者,关于这些问题,在出台《解释(三)》之前,由于各地执法人员的水平问题,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北京,同样类型的案子,在东边法院和西边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不一样。”

从伦理到契约

本报记者接触的专家、律师或法官都称,房产、股权如何分割,是离婚案中最“扯皮”的环节,相关的婚姻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冲突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比如最近号称“国内离婚案”的钢铁大亨杜双华的离婚案涉及500亿元的财产分割。

据相关部门的统计以及基层法院的调研显示,房产归属是“恐婚族”的担忧,房产分割也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透露,2010年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其中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涉及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这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法律适用标准。

孔宁将这种“死结”归结于人们婚恋观的问题。“你结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现在人们太过于看重金钱关系了。”在孔宁看来,《解释(三)》的出台能净化目前畸形的婚恋观和价值观。

郝慧珍说,现在人们对于《解释(三)》有太多的误读。“网上说‘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小三傻了’,我觉得大家还是一种传统的思想在左右这个事情。中国的传统就是男方家要准备房子,多少年了这个问题还没有突破。”

在雷明光看来,婚姻从伦理走向契约是现在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国家一直不把婚姻看成是契约,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都看成是契约,对婚姻是不是一个契约,我们暂且不论,但是对财产问题就是应该按契约的角度进行处理。”

法官刘君东认为,房产是离婚的结果,并非原因。《解释(三)》的出台,使婚姻关系建立在财产平等的基础之上,避免出现“买卖婚姻”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就有些女性是为了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用自己的劳动来实现自己的财富那才是真正的财富。《解释(三)》对那些总是向钱看,总想嫁个有钱人的年轻人来讲,是一种打击。”雷明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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