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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新解释:其实都是房子惹的祸

中国新闻网  2011-08-24 00:00

[摘要] 朱俊妈妈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为《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解释(三)》对朱俊妈妈担心的房产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朱俊妈妈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8月12日,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为《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解释(三)》对朱俊妈妈担心的房产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3年前,朱俊妈妈倾尽所有给儿子买了套婚房,但她自此开始焦虑,生怕嫁来的儿媳妇有一天跟儿子离婚,分走了房产。房子买完没多久,朱俊的婚没结成,跟女友分手了,原因是朱家没有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在这个“宁可在宝马车上哭,也不要在自行车上笑”的物质时代,有了婚房的朱俊最终也未能赢得爱情。但朱俊说他能理解女友的想法,“她从小就缺乏安全感。”

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婚恋观。“在婚姻关系中,现在的男性和女性都很脆弱,大家都处在焦虑和不安中。《解释(三)》针对社会出现的这些问题,体现了民法和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宁说。

婚姻法轨迹

《婚姻法》迄今为止已历经过数次修改以及3次司法解释,每一次修改或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因为当时的矛盾已经足够集中和尖锐。“婚姻法把社会的每一个阶段都折射出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慧珍说。

1980年,婚姻法进行次修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出现,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私房钱”也出现。但对于个人财产的界定仍然是一个问题。2001年,婚姻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孔宁回忆说,她曾处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和丈夫共同创业挣了很多钱,离婚时财产照说是两人一人拿一半。但女当事人认为她的房子是被男方霸占了,想要回来。孔宁让其与亲属签订一个近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这种“财产转移”为女方追回了房子。

但孔宁说,这种“馊主意”只有那个时候才能行得通,现在已经不会有律师如此“冒险”了。孔宁透露,在离婚案中,为了财产分割打得头破血流的不少,“有些甚至就是为了一个煤气罐。”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对子女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两年之后,司法解释(二)出台,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的房改让各地的房价开始逐渐抬高。房子成为婚姻的必备品之一,但囿于子女的经济条件限制,很多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了婚房,这也成为离婚案中的重大“隐患”。司法解释(三)适时出台。

中国婚姻法学会秘书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说,离婚案例中,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是最重要的,90%的离婚案件都会有财产纠纷,而财产中最重要的就是房子。

更重私产保护

《司法解释(三)》更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基本上2/3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财产的分割、财产的认定等,“这些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得比较多的问题。”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帧说。

参与修法的巫昌帧透露,此番修改突出了财产问题,是因为当初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财产问题不突出,而《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动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高了、数量也大了,相关规定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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