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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中国房地产行业网  2014-06-26 16:07

[摘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要率先在全省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要率先在全省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太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政府以土地收储和项目招标方式,吸引省内外资质合格、资信和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标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和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从快办理各项手续,为这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3、以人为本、稳步推进。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让利于民,对特困户在政策上要给予合理的照顾。在政策扶持、实施拆迁、回迁安置、货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稳定。

4、异地安置、建设公共设施。

凡按照城市规划不宜建设住宅的棚户区,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改造,拆迁腾出的用地应优先规划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微循环改造。

5、保护文物、建筑协调。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文物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的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老城保护区域内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四合院等,可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6、政府建房、优先安置。在棚户区改造期间,政府购建廉租房、建设老年公寓,优先安置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房和老年公寓安置政策人员。

7、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整片开发,不留死角死面,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和学校等配套设施要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8、滚动开发、良性发展。利用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建设安置房,用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拆迁腾空的土地公开出让,土地出让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形成资金滚动的良性发展。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的集中连片平房区、简易楼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状楼。

(二)工作目标。2007年起,利用3-5年时间,拆除棚户区建筑面积269.2万m2,涉及居民约58012户、19.43万人;新建住房约65212套,建筑面积约423.9万m2。

2007年,重点在迎泽区、杏花岭区和万柏林区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

三、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45-70m2的小户型。

(二)功能质量。新建小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标准,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的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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