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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未获预(销)售证项目 或被查封并追究刑责

太原晚报  2013-07-15 09:25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预(销)售房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预(销)售房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不得设立售楼场所(展示中心)进行宣传、销售;已设立的,由房管部门予以查封。

二、未取得预(销)售许可擅自售房的,由房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通过媒体发布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售房信息。违规通过网络、短信等电子平台发布售房信息的,由经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售房信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违反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清理出中介市场

五、严禁组织团购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房屋。违规组织团购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组织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禁以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名义向社会出售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违反规定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依法组织查处,国土部门没收违法用地,规划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房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存在违法违规预(销)售房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吊销其开发资质,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违法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由住建委依法查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开发建设资质。

九、违规购买不符合预(销)售条件房屋的,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房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便民热线12345和城建热线12319举报违法违规预(销)售房行为。

十一、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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