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1日起,太原市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实行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
4月1日起,太原市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实行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
额度调整
此次新政中,对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
同时,实行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乘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除以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三套停发
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新政规定,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第三套住房认定依据为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所显示信息。
提取贷款
缴存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通知》规定,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本人及配偶不能再申请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选择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同时,新政对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两类停办
根据《通知》,此次停办的提取贷款业务有两类。
一是停办非城镇住宅用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提取和贷款,即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开发的各类项目的贷款备案申请和缴存职工购买的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的散户个人贷款及提取申请。
二是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互提。
规范简化
此次调整还对部分业务办理进行了规范和简化。扩大了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信息采用范围,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卡易贷)或助学贷款,在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三年内,有连续四期(含)或累计七期(含)以上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通知》要求,应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对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重新就业,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或者异地转移接续;如未重新就业,属于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后,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属于非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后,可申请销户提取。销户提取时,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身份证、户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申请销户提取不再提供退休证;取消解除劳动关系和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中的工资停发证明。
另外,《通知》明确,2014年12月底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换领《不动产权证书》的,或者2015年1月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换领《不动产权证书》的,均不能再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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