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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置

山西日报  2017-03-09 09:53

[摘要] 吴某(女)于2010年与前夫协议离婚,独自抚养10周岁儿子刘某。2012年初,吴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男),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吴某的儿子刘某名下,随后双方于201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案情:

吴某(女)于2010年与前夫协议离婚,独自抚养10周岁儿子刘某。2012年初,吴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男),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吴某的儿子刘某名下,随后双方于201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6年,吴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二人2013年购买的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吴某认为该房屋即登记在刘某名下,就是他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就本案来说,因为涉案房屋虽由张某与吴某共同出资购买,且张某出资购房是为了同吴某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但是购买该房屋时,张某与吴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还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所以,本案中即使双方自2013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抚养教育吴某的未成年儿子刘某,但该房屋仍应依法认定为刘某的个人财产。

在《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中,专门针对离婚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提出过这样的处理方式:“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综上,笔者认为诉争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吴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为了规避税费、为了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又或者以经商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一旦生意凋敝、亏损严重,就可将之前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转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也确保夫妻生意的挫败不会导致孩子生活质量急转直下。

但与此同时,很多弊端也随之而来。现实的就是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贷款。此外,如果夫妻需要资金周转时,也很难通过处置子女名下的房屋筹集钱款,因为按照规定,在子女未满18周岁以前,父母是不能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等处理行为。所以,夫妻如果直接将所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务必慎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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