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起买房纠纷,原告是消费者青,被告是某开发商。2011年10月,青购买了位于太原市长风街东延地块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价为41万余元。根据双方协议,青按期足额缴纳了全部房款。可是,在收取全额房款后,直至起诉之日,房子未达到销售条件,也未竣工交房。青提起诉讼,要求某开发商返还房款41万余元。
一起买房纠纷,原告是消费者青,被告是某开发商。2011年10月,青购买了位于太原市长风街东延地块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房价为41万余元。根据双方协议,青按期足额缴纳了全部房款。可是,在收取全额房款后,直至起诉之日,房子未达到销售条件,也未竣工交房。青提起诉讼,要求某开发商返还房款41万余元,并赔偿损失41万余元,承担利息损失。
对此,开发商辩称,延迟交房的原因是五证不全。如果青要求退款,公司同意退还房款,但是青所主张的损失过高,公司不同意。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该商品房至今未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青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4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青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某开发商实际使用了青的购房款,应当从用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法院判决,某开发商返还购房款41万余元;某开发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青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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