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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出新政 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山西日报   2016-11-06 07:53

[摘要] 11月1日,太原市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今后,太原市城六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1月1日,太原市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今后,太原市城六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后面积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奖励不超过3万元;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每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对于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近3年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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