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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十三五"时交自住房物业费可用公积金

太原晚报   2016-09-03 09:53

[摘要]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加大对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其中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加大对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其中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我省将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合同,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制度范围。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公积金提取、贷款流程,提高放贷额度,简化审批手续。允许提取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适度降低贷款低首付款比例,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

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促进个人账户存款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提高制度吸引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在保证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高信用等级固定类产品。

允许流动性不足的城市,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允许流动性充裕的城市,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将结余资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实现公积金系统内部资金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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