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抵押房产向当铺借钱没想到卷入三角债中)

  涉及到财务问题,一定要谨慎,好还是签一个书面合同。

  案件说起来,还真有些复杂。

  邢经营一家当铺,合伙人有邢某以及田。2010年8月,樊因为资金问题,向邢经营的当铺借钱50万元。当时,樊与邢口头约定,以一套单元楼作为抵押。借款到手后,樊陆陆续续还了利息有二三万元。后来,由于没有钱归还利息,邢要求樊搬出抵押的住房。

  樊所欠的借款,是2014年6月底还清的,连本带息一共还了92万元。樊还清借款后,邢还给樊打了收条。樊则从邢那里,拿回了借条。

  再说说被告杨。2013年11月,杨住进樊所有的单元楼。当时,当铺欠了杨的融资款。

  樊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还清了借款后,樊想住回自己的房子,杨却不愿意腾房。樊提起诉讼,要求邢和杨返还自己的单元楼,并赔偿原告2014年6月到2016年期间的房屋租赁费15000元。

  对于樊所说的还款行为,邢是认可的。邢的说法是,房子是杨要住的,现在杨不腾房,他也没有办法。杨则将自己的行为,定义为买卖行为。杨认为,房子是他从邢、田处购买的房屋,并且已居住3年之久,樊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庭上,杨还提供了邢的合伙人田的书面证明。证明内容大概意思是,当铺欠杨人民币25.5万元,因没钱归还,将当铺回收的樊所有的单元楼抵给了杨。

  对于杨善意取得的说法,法院不予认可。原因有两个,杨与当铺及田均未签订书面买卖房屋协议;杨所谓买房的行为,并没有取得合伙人邢的同意。

  法院判决,杨返还樊的单元楼一套。驳回了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