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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起调整

太原晚报   2016-06-21 08:06

本报讯

(记者贺娟芳)昨日,太原(楼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即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 [2015]41 号)中规定的低工资标准,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3元的3倍,即15129元。《通知》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2016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二是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43元,3倍为15129元。

据了解,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 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对于缴存比例,《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另外,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办理201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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