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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三晋都市报  2016-06-21 07:56

[摘要] 7月1日起,太原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开始调整。6月20日上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具体的调整范围、调整内容等信息向省内多家媒体进行了发布,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将实行上下限控制,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

7月1日起,太原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开始调整。6月20日上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具体的调整范围、调整内容等信息向省内多家媒体进行了发布,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将实行上下限控制,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在办理201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李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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