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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表忠心 悠着点

三晋都市报  2016-05-06 07:55

[摘要] 婚前房产加名字后可平分

 

婚前房产加名字后可平分
父母为子女购房,子女婚后在产权证上加配偶名字,若离婚,配偶能否按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婚前有房、婚后卖掉再买房,若离婚,能否按共同财产分割婚前房产?
房子是老百姓的大资产,因婚姻破裂而导致婚前房产的分割争议,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
苗大娘10年前出资40多万元,为儿子购置婚房。婚后儿子为表忠心,在产权证上增加了儿媳吴某的名字,产权变更为夫妻共有。苗大娘担心一旦小夫妻离婚,儿媳会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房产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因此,苗大娘出资为儿子购买的婚前房产,应视为苗大娘只对儿子单方的赠与。但儿子婚后自愿在产权证上添加配偶名字,儿媳就成为该房的共有产权人,并且不动产物权经变更登记,发生法律效力,致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儿媳有权要求按该房产价值平分,也可按房屋共有权证上注明的各自份额分割。
案例二
张大爷16年前为儿子买房,产权人登记在儿子张某名下,不久儿子在该房内结婚。2008年,小两口以增值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掉,后用卖房款重新买房并居住至今,产权人仍为张某。近期,张某与妻子李某闹离婚,因现住房已100多万元,李某提出按共同财产分割房产
律师解答:张大爷为儿子婚前购房,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属于儿子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张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将属于个人名下的房产卖掉,又用该房款购买一套新房,购买资金源于张某婚前购房和房屋买卖所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虽说该房现已100多万元,但仍应属张某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

庞津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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