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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太原晚报  2015-06-30 06:04

[摘要] 本报讯

本报讯

(记者贺娟芳)昨日,记者从太原(楼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40元的3倍,即14220元。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7月1日起,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严格执行“提低扩中限高”的原则,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自2015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为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二是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3倍为14220元。

据了解,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称,本次调整后,缴存比例依然是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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