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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户籍改革启动

发展导报   2015-03-22 07:34

[摘要] 近日,省公安厅发布消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各级公安机关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

近日,省公安厅发布消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各级公安机关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

去年 7月底,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中国新型户籍制度的整体构建,紧随其后的是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细则的制订工作。2015年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发执行。

在对此次我省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行解读时,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可谓是亮点纷呈:租赁房也可在城市申请登记常住人口;在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就可申领居住证,户籍不再与权利和福利挂钩……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将被取消,户口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想把农业户口迁到城市,没有落户指标是根本没有可能的,“此次,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大亮点,就是彻底降低了落户的门槛。”这次调整后,除太原和大同两大城市核心城区属于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地区外,其他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实施意见》规定,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这就是说,想要落户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9个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房屋即可。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都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据介绍,合法稳定住所可以是有产权证的房屋,也可以是租赁房。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房签订租赁住房协议后,要求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居住证》。

若是落户太原、大同核心城区,包括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除了住所的要求外,附加的条件是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这意味着,在山西想要落户城市将不再是难事。

农业转移人口自主选择进城或留乡

对于多数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来说,以往二元的户籍管理模式使他们对城市生活既熟悉又陌生,进城还是留乡,这是个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

《实施意见》中,到 2020年我省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同时,《实施意见》中特别指出,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省政府表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还是留乡?完全自愿,可以自主选择。

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

在2月26日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明确,省政府将我省将依照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

数十年来,我国推行的多次户籍制度改革,有专家认为,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实质是双轨制推进,就是一方面按照现有的“放宽落户条件”思路,实行存量优先、分类推进,逐步解决有条件(如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的常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剥离现有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逐步建立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以及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就业管理、土地管理和社会管理制度,以常住人口登记为依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前者实质上是一种户籍政策调整,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户籍制度改革。一旦城乡一体的体制机制形成,“放宽落户条件”的改革思路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两条改革路径将终接轨。

目前,省公安厅正在起草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修订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放宽办户政策,明确办户流程和审批权限,切实将《实施意见》 确定的惠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对山西百姓来说,“居住证”并不陌生,作为较先推行的省市,几年前,我省便在太原推行此项机制并取得不错的收效。

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无论是对还是全省来说,都将是推进户籍改革关键的一年,“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也是一大亮点,此举旨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此外,我省还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过去户籍带来的种种便利,今后将向常住人口实现全覆盖,非户籍人口申领居住证后同样可以享有。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强调,有关居住证的功能定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待国务院《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将进一步明确。

本报记者 孟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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