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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媳妇 离婚能否分得拆迁款

京郊日报  2015-03-06 15:23

[摘要] 农村媳妇 离婚能否分得拆迁款,拆迁 刘女士 王女士

近年来,随着京郊农村大规模拆迁工程启动,在离婚、离婚后析产案件中,受到农村住宅的特殊性影响,不少外来媳妇的拆迁利益受到侵害。这些女性到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自己应得的拆迁获利,逐渐成为京郊农村地区妇女离婚诉讼新焦点。近3年来,仅市一中院二审审理的离婚案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就有120多件涉及农村拆迁利益分割,其中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女方提出,要求分割因拆迁带来的获利。

临近“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记者走进市一中院,请法官梳理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希望通过解析具体案例,给农村媳妇们提个醒,当不幸遭遇上述情况时,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媳妇户口迁入婆家

按人头分的拆迁获利应有份

2007年,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小两口与张先生的父母一同住在昌平区南邵镇一处农家院中,刘女士将户口迁入婆家。2009年6月,农家院拆迁,张先生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张先生家现有户籍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为张先生夫妇和张先生的父母,并按照张家的户籍人口数,约定了房屋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拆迁补助费等。双方还签订了《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约定张先生购买三套安置房。按照相关协议,张先生一家可购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张先生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230平方米,张先生需向拆迁公司交纳超购面积房款7000余元,合计总房款433万余元。

房屋面临拆迁,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也亮起红灯。2009年9月,刘女士与张先生通过调解离婚,并同意待取得拆迁补偿款后,再协商如何分割家庭财产。

张先生领取拆迁款后,却没有分给刘女士。2012年,刘女士将张先生一家告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中一套安置房归她所有,张先生一家给付她拆迁补偿款24万余元、租房费2.7万元。

今年初,在经过了昌平区法院一审和市一中院二审后,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张先生及其父母应给付刘女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2.8万余元、租房费近2万元。因刘女士主张确认归其所有的房屋尚在建设过程中,因此其要求确认安置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无法支持,刘女士需在安置房建成交付后,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官解析

刘女士与张先生在结婚后,就把自己的户口迁至被拆迁的农家院中,且为农业户口。当该农家院被拆迁时,刘女士作为该宅院的使用权人之一,对该宅院被拆迁后取得的宅基地补偿款享有自己的份额。双方离婚后,刘女士有权要求将属于她的份额分出。另外,根据拆迁协议,刘女士每月享有租房费,所以,二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及租房费的请求。

媳妇户口未落婆家

按面积分的拆迁补偿也有份

2002年1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王女士搬进了李先生家,与公公婆婆一起生活。2003年9月,李先生家所在的村进行旧村改造,所有村民搬迁上楼。李先生的父亲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上楼补偿协议书:李先生一家共获得补偿费32万余元,其中,王女士没有将户口迁入婆家,所以不享有被拆宅院的使用权补偿,但她拥有30平方米的搬迁楼房购房指标;李先生家原有房屋6间,共可享有15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经过挑选,李先生一家选中一套135.8平方米的新房,新房单价每平方米1250元,加上天然气及有线电视建设费用,李先生一家需为购置新房付款17万余元,这些钱将从李先生一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扣取。2004年,李先生将家中没有使用到的购房指标,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另一位村民。

2013年,王女士与李先生打起离婚官司。王女士提出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析产分割,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一家给付她楼房折价款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一家给付王女士经济补偿1.3万元。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李先生一次性给付王女士补偿款5万余元。

法官解析

这件案子中,拆迁安置房系对李先生一家原有的老宅进行拆迁补偿所得,补偿协议书中明确注明,李先生全家共获得补偿款32万余元,其中王女士没有使用权补偿,只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所以,拆迁安置房应属于李先生及其父母所有。而李先生家所在村规定,该购房指标可以在村民之间进行买卖,所以,可以认定购房指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李先生一家在实际购房中,使用了王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标,应当给予王女士相应的经济补偿。

媳妇参与翻建房

拆迁后享有相应权益

赵先生一家世代居住在海淀区西北旺镇86号院,上世纪80年代,赵先生的祖父过世后,这处宅基地被划到了赵先生的父亲名下。1990年,赵先生准备与女友结婚,经村里、镇里批准后,他在老宅基地上建起2处院子。婚后,赵先生的父母与赵先生夫妇分别住一个院子。后赵先生与妻子离婚。2007年,赵先生与张女士结婚,两人将赵先生所住的院子重新翻建。

2011年,赵先生一家的房子被划在拆迁范围内。去年,张女士与赵先生打起离婚官司,张女士提出,拆迁补偿款也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对此,赵先生坚决不同意,他提出,拆迁补偿的老宅基地是他的父亲从祖父那里“继承”来的,与张女士无关,所以,拆迁补偿款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海淀区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拆迁补偿款中的70万元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张女士参与了翻建房屋,故判决赵先生给付张女士拆迁补偿款38万元。赵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经审理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

本案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目前,在京郊农村地区,妻子大多是从娘家村嫁进婆家村,其中一些媳妇没能取得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一般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其法律适用相比城市商品房,更加复杂、特殊,涉及外来离婚媳妇的相关合法利益维护案件,也更加难以界定。按照我国新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要确定其是否对某份财产享有权益,关键要看其对这份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在本案中,张女士在婚后参与了被拆迁房屋的翻建,且拿出了翻建房屋时使用钱款的转账证明等,充分说明其对被拆迁房屋的翻建有所贡献,因此张女士应当享有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

本文来源:京郊日报
标签:拆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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