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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所购房是"凶宅" 购房人要求退房赔偿

山西晚报   2013-09-26 08:02

[摘要] 因认定自己所购买的二手房是“凶宅”,故起诉原房主要求退房。近日,在太原某小区发生的这样一场纠纷因律师调解而收场。



因认定自己所购买的二手房是“凶宅”,故起诉原房主要求退房。近日,在太原某小区发生的这样一场纠纷因律师调解而收场。

因考虑到孩子上学及实际工作生活需要,原房主胡先生决定将自己拥有100%产权的一套住宅出售,购买一套位于青年路附近的房屋。半年前,胡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买主翁女士,并先后与二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和《太原市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中介费用、收取了房款。

随后,翁女士对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并入住,可正当她洋溢在乔迁之喜中时,无意中听邻居说这套房中曾发生过杀人案件,“”很不好。此后,翁女士经过多方打听,确认了邻居说法的真实性。由于受到惊吓,翁女士出现精神恍惚、注意力不能集中等问题,影响到其正常生活。此后,翁女士及家人多次联系原房主要求退房,并赔偿精神损失。

翁女士认为,原房主没有尽到告知这套房详细情况的义务,隐瞒了房屋中曾发生过杀人案件这一重大不良因素,导致其购房支付了一笔税费,以及误工、精神损失等成本。所以要求原房主退房并赔偿损失。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律师调解,原房主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损失。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蔺楠认为,经核实这套房屋内发生的案件属实,胡先生虽未将真实情况告知翁女士,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翁女士主张的购房税费、精神损失等与房屋买卖合同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翁女士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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