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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土地改革正酝酿:试水宅基地有限流转

中新网  2013-08-07 09:13

[摘要] 8月5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公开对外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购买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同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广东省农村土地改革正在酝酿更大的动作。

8月5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公开对外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购买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同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这意味着,一旦《办法》经审议通过后,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镇区域内实现自由流转,这将成为广东省集体土地流转政策迈出的关键一步。

此前,广东省在今年3月份公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中提出,要“建立转户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

不过《规划》中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仅限于农民户口调离原乡镇才能进行,且出售对象也有严格限制。

相较而言,《办法》比《规划》有了较大突破。《办法》明确,只要符合需要分户、外来人口落户、宅基地灭失或不能使用、改造搬迁四种情形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办法》也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同时,《办法》也强调,“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处处长冼频认为,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这是一个理想的试验范围。宅基地流转如果仅限于本村范围则太窄,政策突破意义不大;而如果完全放开,则又会出现农村土地被大量圈占的风险。

在广东,如何解决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主政者。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平稳,以城乡分制为基础,以往的政策都是严禁城市居民购买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

然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珠三角村镇快速膨胀并走向城市化,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宅基地的私下流转现象,这迫使官方不得不将解决农民宅基地流转的问题纳入日程。

而在决策层提出推进“城镇化”后,地方在这方面的探索步伐明显加快。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这被认为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它可以为进城农民的市民化提供基础,农民通过宅基地获得财产收入,可以解决其进城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通过宅基地流转融入该地区。

不过,对于开放农村宅基地流转,官方的态度仍然谨慎。上述《办法》限定的,仍然是宅基地在村镇范围内的流通。有专家指出,在模糊权利条件下流转宅基地,农民利益容易受损,因而需要在确权等一系列前置条件和制度完善后,再开放宅基地的自由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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