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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骗租廉租房公租房 退房追缴两倍租金

太原新闻网  2012-11-08 07:05

[摘要] 近几年来,我省连续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实事,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众和住房困难群众的安居大事。随着保障房大规模入市,能否公平分配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改造各类棚户区、农村危房80.86万套。

核心提示

近几年来,我省连续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实事,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众和住房困难群众的安居大事。随着保障房大规模入市,能否公平分配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改造各类棚户区、农村危房80.86万套,如何分好这块大“蛋糕”,尤其是如何杜绝骗购、骗租现象,的确是一项艰巨任务。按照省政府刚刚开始实行的《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我省对骗购、骗租保障房的现象专门列出了处罚规定。

骗租廉租房、公租房:退房、追缴两倍租金

按照《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保障对象申请到廉租房后只能自住,如若转借、出租或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有关部门将收回廉租房。

若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房的,一经查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检查、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两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违法违规活动。《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若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两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骗购经适房、限价房:追回房屋、不得再申请

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适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和减免的各类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2011年6月11日后购买的经适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对于骗购经适房的家庭,有关部门将追回房屋,或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适房。

《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的性质等同于普通商品房。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限价商品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而且,购买限价商品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交易价格,经批准并按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交易增值后,方可进行交易。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对于骗购限价房的家庭,有关部门将追回房屋,或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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