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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5张假证骗贷百余万 放贷监管是"摆设"?

法制日报   2010-08-05 14:19

[摘要] 1张假身份证、1本假结婚证、3张假房产证,今年37岁的女老板董玲,利用这些伪造的资料,连续3次从银行骗取贷款合计135万元。截至案发,她连本带息只偿还了25.5万元。

1张假身份证、1本假结婚证、3张假房产证,今年37岁的女老板董玲,利用这些伪造的资料,连续3次从银行骗取贷款合计135万元。截至案发,她连本带息只偿还了25.5万元。

近日,董玲因贷款诈骗罪被新疆回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假房产证牵出3起骗贷案

2006年8月,乌鲁木齐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一起贷款审核时发现,贷款人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这个发现让他们神经紧绷,因为贷款人李萍不止一次贷款,数额总计达到135万元。

如果说,她此次提交的手续存在问题,那之前的几次呢?随后,银行工作人员按照之前李萍填写的信息,找到了她的前夫。可对方的一席话让工作人员出了一身冷汗:“我不认识李萍,照片里的女子是我的前妻董玲。”

银行工作人员这才知道,原来一直在该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女子真名是董玲,并非李萍。随后,银行接到董玲的电话,她承诺会尽快还钱。然而之后,董玲非但没有还钱,连人影都不见了。无奈,银行只得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12月,法院按照程序核实了抵押物,却意外发现,董玲提供的房产证明都是伪造的。同年12月26日,此案由兵团农六师中级法院移送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经初步侦查证实,董玲向银行提供的办理贷款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都是伪造的,且抵押房产与其实际位置不一致。公安机关初步定性该案为伪造房屋产权证进行贷款诈骗案。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董玲冒用李萍的身份信息,导演了一系列贷款诈骗案。2009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天山区人民法院门口将其抓获。

伪造证件3次骗贷135万元

归案后董玲承认,她一直都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是犯罪。“我想,只要能把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开,再赚些钱,把银行的钱还上就没事了。”

谈到为何冒充李萍,董玲说,十多年前,她从一位老人手中买了套房屋,而房主正是老人的女儿,名叫李萍。看到老人出示李萍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她便默默记下。

支付完房款,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间,董玲开了家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1998年7月1日,她将这套房屋抵押给另一家银行,换回了一笔贷款,但因贷款未能及时归还,房屋最终被银行收回。

2003年5月,董玲再次遇到了“经济危机”,因为生意赔本,她借了很多高利贷。一筹莫展之际,她再次想到借用之前的那套房子贷款。

为了顺利办成贷款,董玲通过一个假证贩子,制作了一张名为“李萍”的假身份证,然后又凭印象制作了一张假房产证和一份假他项权证书。办完这些,她又以李萍的名义,于2003年7月在一家担保公司办了房产抵押担保,顺利从银行骗出50万元贷款(后来偿还了10万元)。

办成这笔贷款后,董玲尝到了甜头,在2003年9月又将房产重复抵押,重新换了一家担保公司办了贷款担保,这次她成功获得60万元贷款(至今一分未还)。她用这些钱买了轿车、股票。后来股票也赔了。

2004年2月,董玲又把目标瞄准了前夫和身边的朋友。

董玲了解到,中山路一套房屋的房主一直没办房产证,于是就借用前夫胜利路一套房屋的房产证号,以朋友的名字伪造了一份他项权证。然后,又用自己和前夫的照片,制作了一张结婚照,冒充朋友夫妇向银行贷款。

为了顺利办出贷款,董玲在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也都是找人代朋友签的字。为了让贷款手续没有任何疑点,她更是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先写的承诺书,大概内容为朋友的妻子同意将房屋进行抵押。

如法炮制出相关材料后,董玲一一提交给了银行,并顺利拿到第三笔贷款35万元。

截至案发,她共贷款135万元,连本带息只还了25.5万元。

监管漏洞为骗贷创造条件

当办案人员提审董玲时,反复询问她为什么会选择同一家银行办理贷款。董玲说,这家银行与其他银行不一样,审查不严,办理手续简单。

后经办案人员核实,这家银行的信贷员也承认,在为董玲办理贷款时,银行在贷款管理方面的确存在漏洞。一般情况下,该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是:贷款人亲自携带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到银行咨询贷款事宜。符合条件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然后由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贷款人带上盖有银行公章的合同再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房产抵押合同,银行加盖公章后,贷款人再拿上合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经银行出具房产和土地的他项权证后,为贷款人办理抵押,银行就可以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而这一切,完全是由贷款人董玲自行办理。银行工作人员既没有跟随她办理,更没有到房产部门核实相关手续,只是到现场看了一下抵押房屋。对于董玲提交的各种手续,银行也只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

经审理,法院认为,董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进行重复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11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近日,一审法院判处董玲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玲未提出上诉。

案外人语

董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她的行为并非什么高智商犯罪,稍微一捅就破,可几年来就是没人去捅这层窗户纸。金融机构,这个在抵押贷款中负有监管义务的机构出现了“失语”。说到底,还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意识淡薄。没有主动审查监督的意识,再完备的制度也只是挂在墙上的摆设

标签: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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